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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黄河口商标专利事务所--商标新闻:

“搭错车”注销“fk”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时间:2006-12-28

2006年初,湖北省十堰市的施某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www.fk-equipment.com”域名,用于经营轴承、工具、车床、冰箱和电脑等产品。然而,“FK”早在11年前便被专业生产轴承的大型企业——福建省南安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安公司)注册,并已续展至2015年。南安公司认为,施某的行为是对“FK”商标的变相复制,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其行为已构成了对“FK”商标专用权的侵权。2006年6月26日,南安公司一纸诉状将施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FK”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赔偿2万元损失。12月5日,十堰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判令施某赔偿对方2000元,并立即注销该域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南安公司的“FK”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施某注册的域名是否构成了对南安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应否赔偿南安公司的经济损失,若赔偿,损失数额是多少?

  2006年8月24日,十堰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峰、被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施某没有提交答辩状。他在开庭时辩称:“当初我在注册‘fk’域名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个商标是属于南安公司的,现在我知道了,我可以把域名注销,但是我不同意赔偿损失以及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十堰中院认为,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上的名称和标识,与商标一样,具有网络识别功能。施某注册该域名后,用于经营销售轴承、工具、车床、冰箱和电脑等产品,行为主观上出于商业目的,客观上采用的域名主要部分与南安公司“FK”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该网页上展示的产品与南安公司经营的产品相同和相类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况且,施某注册域名中的主要部分“fk”不享有在先权利,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能够认定施某出于商业目的将南安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商业域名使用,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造成了与南安公司产品的混淆,同时也影响了南安公司利用其商标在网络上创造商机并进行便捷交易的机会。因此,可以认定施某实际上是利用南安公司“FK”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以扩大自己产品的经营。他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该域名,实际上已构成了对南安公司的侵权,应立即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fk-equipment.com”域名。

  法庭同时通过调查发现,近3年来,南安公司经济效益良好,销售额每年都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呈现稳步上升趋势。此外,为提高“FK”商标及产品的知名度,南安公司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费用,通过宣传,南安公司的“FK”商标已为与其有关的消费者及与其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所熟悉,在相关领域的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于前期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公司已通过法院、海关和各地工商部门采取了有效措施。据此,十堰中院认定南安公司的“FK”商标为驰名商标。

  12月5日,十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了长达16页的判决书:施某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侵犯南安公司“FK”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www.fk-equipment.com”域名。同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据了解,之所以赔偿金额只有2000元,是由于南安公司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因施某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而遭受损失金额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施某利用该域名进行实际销售而获得利益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本案施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性质,法院将南安公司的损失认定为2000元,由施某赔偿。

  法律界人士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施某将南安公司的“FK”商标注册为域名,通过该域名经营销售产品,进行与“FK”商标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南安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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